第626章 跨省协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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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第626章 跨省协作
  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或团伙在不同地区实施关联犯罪,並且案件间存在证据链互补,犯罪手段高度相似。
  满足以上条件,即可申请跨省案件併案。
  目前来看,两个案件完全符合条件。
  在確认了案件的关联性后,两人初步协商,暂时先不进行併案申请。
  现在仅仅只是处於怀疑的阶段。
  虽然各种跡象都表明这两个案件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繫,但要想真正坐实这种关联性,还需要更多確凿的证据来加以证实。
  这里还有一个管辖权归属的问题。
  如果併案,两个案件將会统一指定管辖。
  但从目前的情况看,两边都不具备同时侦破两个案件的能力。
  说得难听点,自己这一摊还没整明白呢,再背上一个案子,无疑会更加举步维艰。
  更何况,这两个副总队长都不愿意將自己手中的案子放手。
  直白点就是:谁也不服谁。
  所以现在最好的办法是,两地协作。
  等以后確定併案后,再协商管辖权的问题。